《指南》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核查””不符合项”等相应术语的定义,其中”重点排放单位”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指南》对核查原则和依据进行了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应遵循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的原则,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工作通知、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4类文件执行。
根据《指南》,核查程序包括核查安排、建立核查技术工作组、文件评审、建立现场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出具《核查结论》、告知核查结果、保存核查记录等8个步骤。核查要点包括文件核查要点及现场核查要点。
此外,核查工作结束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所有重点排放单位的《核查结论》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报生态环境部汇总。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被告知核查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论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如有核查复核,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公开复核结论。
▲图为检查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