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公开征集 

2021年04月01日    中国建材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对气候变化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实现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于近日公开征集意见。

《暂行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覆盖范围。根据《暂行条例》,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的监督管理,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主管部门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等相关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

《暂行条例》包括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总量与分配方法确定、重点排放单位义务、排放核查、异议处理、配额清缴、自愿减排核证等细节,涵盖交易产品、交易主体、交易方式、禁止交易、交易规则、信息披露、风险防控、监督管理等内容,对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违规清缴、违规核查、违规交易、机构交易、抗拒监督检查等追责细节进行了规定,对信用惩戒、衔接条款进行了明确。

根据《暂行条例》,国家拟建立碳排放交易基金。向重点排放单位有偿分配碳排放权产生的收入,纳入国家碳排放交易基金管理,用于支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温室气体削减重点项目。

《暂行条例》施行后,不再建设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暂行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逐步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暂行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暂行条例》规定,在碳排放配额的核查清缴、交易方式、交易规则、风险控制等方面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可书面反馈至生态环境部。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