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颁布执行。该《意见》明确提出,湖北全省将在5年内完成1.5万个以上城镇老旧小区的改造任务。《意见》明确规定了湖北全省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为城市、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重点改造2000年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适当支持2000年后建成的老旧小区。《意见》强调,该省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旨在整治小区居住环境,完善基础设施功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物业管理服务,建设智慧平安小区,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宜居安居目标。该省老旧小区改造将分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实施。“基础类”是保障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重点改造内容,包括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通信、安防、消防、垃圾分类、管线整治等。“完善类”是满足居民改善型和便利性生活需求的改造内容,包括小区及周边违法建设拆除及绿化、照明、停车场、加装电梯、无障碍设施、文体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等。“提升类”是丰富社会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改造内容,包括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公共卫生、幼教、体育、养老、托育、家政保洁、便民市场、菜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意见》中提出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一是加强资金筹措,建立改造资金由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的机制。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补助,按照“保基本”的原则,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内容。二是实施优惠政策。对老旧小区改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按现行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专营单位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三是提升公共服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老旧小区内或附近的闲置房屋,通过置换、划转、移交使用权等方式交由街道、社区统筹。支持整合老旧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统筹用于加装电梯、配建停车场等各类环境及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四是简化建设管理程序。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推行网上审批,设立审批绿色通道,优化规划用地许可,优化建设管理程序,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放宽审批条件、简化程序。另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含加装电梯工程)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为确保湖北省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顺利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落实工作责任。该省将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纳入湖北省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纳入城市管理工作成效考核,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同时,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应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与文明城市、卫生城市、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等创建活动相结合,与县城品质提升、雨污分流、城镇污水提质增效、海绵城市、垃圾分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小区红线内外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统筹实施。